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2]43号 2002-04-30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流[2009]2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沪国税流[1999]41号、沪国税流[2000]52号文对“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工业电镀污泥、氢氟酸废渣和选矿尾矿等七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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