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93号 2004-03-08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在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加工销售的禽肉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退税手续,由县(区)国税机关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票[2000]76号)(国税发[1994]155号)等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出口企业应单独申报;主管退税机关要优先安排退税计划,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即时退库。 四、对出口企业禽类加工产品已于2003年度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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