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如何确定房产原值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1996]182号 1996-10-31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如何确定房产原值问题的请示》(镇地税发[1996]166号)悉。 关于你市“百盛商城有限公司”的自动扶梯应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地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自动扶梯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应将该设备的价值并入房价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有关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按现行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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