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交接办《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脱钩企业交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1]283号 2001-05-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区县分局应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市级党政机关脱钩移交企业的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在移交过程中资产重组,成立新公司的,应先做纳税清算等注销登记手续,并重新办理开业登记。 二、上述企业在脱钩过程中,债权发生转移的,其欠缴税款一并转移。 三、对于无力清算税务机关各项税款的破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追缴欠税、滞纳金、罚款。对破产完毕后形成的“死欠”,按照市局关于确认和核销破产企业“死欠”的规定程序上报市局核销。 各区县在脱钩企业交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