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255号 1996-5-1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针对实施征管改革总、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征税过程中所碰到的问题,市局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流转税征收的总原则是“属地征收”。故1996年1月1日后的新办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商业企业,不论其何时开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跨征收区域的商品调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处理。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也可分别纳税。 三、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厂)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工业企业,1996年1月1日前开业的,因涉及“地产地销”政策,对企业利益影响较大,问题比较敏感,暂维持现有征管格局。对矛盾比较突出的,由市局协调处理,逐户下达调整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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