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入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5]6号 1995-01-12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铁路部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入库问题,我们曾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桂税发[1994]397号)中作了具体规定。现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347号)精神,对铁路部门所属企事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入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柳州铁路局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集中在北京缴纳。 二、柳州铁路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市、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柳州铁路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其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自治区金库。 四、地方铁路所属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驻南宁市的铁路集体企业事业应缴的所得税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税款就地缴入自治区金库。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请各地依照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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