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9]33号 1999-05-0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市地的,由总机构向市、地国税局提出提取管理费申请;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地的,由总机构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提取管理费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向所属企业分摊并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附:国税函[1999]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山东省国税局 1999年05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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