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338号 2008-04-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对101177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数据刻录在光盘中, 现将光盘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21日起执行。 二、税务总局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各地应对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应用最新补丁进行更新,正确配置MQ传输通道,以便及时接收下发数据。未在2008年4月20日前接收到税务总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自行从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上下载并更新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下载地址:金税工程运维网/应用支持/软件库/车购税/2008年第二版车价信息) 三、各地在接收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请求技术支持。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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