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214号 2001-08-2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点所说的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等行业是指从事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体育文化等行业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从事提供通信服务、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事业的企业。 二、《通知》第一点所说的家具建材商城行业是指专门销售家具、建材的专业市场和商城,不包括从事家具生产和建材生产的企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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