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电脑机外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325号 1998-12-0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电脑机外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321号)转发给你们,并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书面答复各申请延期使用电脑机外发票的用票业户,同意其电脑机外发票使用至明年6月30日止,同时将有关复函抄送市局备案; 二、在明年7月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过期电脑机外发票的清理核销工作,并于7月底前将核销情况上报市局。 三、请有关用票业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高速公路特种磁卡发票印制、使用的管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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