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2007年度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佛国税函[2007]55号 2007-01-24 税屋提示——依据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03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63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2007年5月和10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22日和10月22日。 二、本年“五一”和“十一”假期,市局将不再另行下发延期申报通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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