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220号 1995-06-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不按规定保管而丢失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且半年内一律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附件:国税发[1995]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6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