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流[1997]第9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免征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20
摘要:各监狱、劳教企业在缴清一九九七年所欠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可对一九九六年以前所欠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提出减免申请,报市地税局审批后,给予减免照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免征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流[1997]第95号              1997-06-20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发[2001]11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免征地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政[1997]29号)精神,经市局研究,现对我市监狱、劳教企业地方税减免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监狱、劳教企业在缴清一九九七年所欠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可对一九九六年以前所欠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提出减免申请,报市地税局审批后,给予减免照顾。

  2、一九九六年以前应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视增值税征免情况确定,即:主税减免,附税相应减免。

  3、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按财税字[1997]64号文件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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