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免征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流[1997]第95号 1997-06-20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发[2001]11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免征地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政[1997]29号)精神,经市局研究,现对我市监狱、劳教企业地方税减免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监狱、劳教企业在缴清一九九七年所欠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可对一九九六年以前所欠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提出减免申请,报市地税局审批后,给予减免照顾。 2、一九九六年以前应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视增值税征免情况确定,即:主税减免,附税相应减免。 3、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按财税字[1997]64号文件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6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