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函[2008]44号 2008-04-02 税屋提示——依据苏州地税规[2017]1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有关规定,我市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2008年度内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我市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在2008年度内取得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2007年度我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1056元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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