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严禁占压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预[1993]1783号 1993-9-13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93]财预字第112号《关于严禁占压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立即通知所属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各金融机构和有关征收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款,要及时收纳并划转指定支库。国库经收处当天收纳税款金额不足1000元的,可不逐日上划,但月末日必须扫数办理税款的报解工作,不得压单压票。 二、各级预算收入款项,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本市国库各支库要根据经收处划转来的缴款书逐日办理税款的入库工作,不得挪用、延解、占压应缴财政的预算收入。 各支库要配备与之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具体办理国库日常帐务核算工作。要稳定国库人员,提高核算质量。 三、各支库要认真审核、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凡财政机关签发的拨款凭证合法有效、并且在银行帐户的存款足以支付拨款的,经办支库要及时划转用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应予及时入帐,保证开户单位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得延付积压。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与国库核对82001等各帐户存款金额,掌握财政库款情况,合理调度资金,保证各项事业的正常用款。 五、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行有关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财政库款的收纳与支拨进行检查,违反紧急通知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93]财预字第112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占压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税务局 1993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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