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4]54号 2004-2-1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5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调整营业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对在2003年1月1日后全省信用社的营业税已按原5%税率征收入库的,其多征的税款,应予以退库。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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