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12-15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临海市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产业发展状况,明确临海市不同行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临海市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临海市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对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进行了作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明确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临地税政[2017号,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的制定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主要明确了我市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的80%,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的50%,其他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的100%。 三、《公告》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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