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函[1998]6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03
摘要:国库券属金融商品,《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中规定“存款或购人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单位或个人购人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1998]61号      1998-06-03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杨管地税发[1998]001号)收悉。对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国库券属金融商品,《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中规定“存款或购人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单位或个人购人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国库券买卖业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应按国库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0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