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4]21号 2004-2-25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在2004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应纳入年检范围。 二、2004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2004年3月1日起至2004年5月31日止。从2004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2004 - * * * * * * * *,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按序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年检年度为2004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 四、2004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一)对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进销比例是否异常,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对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年检情况单独总结,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税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应重点做好对企业销项、进项抵扣、税收负担率和发票使用情况是否异常,业务是否真实等检查工作。 五、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工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单位在年检工作中应按规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输入计算机系统,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应将年检开始和结束时两个时点(即3月1月1日和5月31日)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分别在3月15日和6月15日前以盘片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八、信用等级为A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免于参加本次年检,但应及时至主管税务机关加贴“2004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其《审核表》中应采集的数据资料可以按征收系统(CTAIS)中2003年度的数据资料为准。 九、根据沪国税流[2002]159号文的精神,自2003年起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不再收取每户50元的工本费。 十、《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年检标识清算表》及年检资料的报送,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沪国税流[1997]14号、沪国税流[1998]40号和沪国税流[1999]3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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