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阳地税发[2010]77号 2010-07-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中的普通住宅为1.5%,非普通住宅为2%; 二、写字楼为2%; 三、商业营业用房、别墅及其他房产为2.5%。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对没有分开核算的,应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条款修订]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可由纳税人提出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税屋提示——“对廉租住房·······”修改为“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均比照我省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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