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2]3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与节能评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18
摘要:为加强省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与节能评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省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与节能评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与节能评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苏财规〔2012〕31号                 2012-10-18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省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与节能评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省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与节能评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与节能评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18日

  附件

江苏省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与节能评估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11〕1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802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1〕10号)的相关规定,省财政设立投资项目委托咨询与节能评估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其管理和使用遵循“扎口管理、合理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省发展改革委在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和节能评估审查所发生的委托费用。其中,由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咨询费用由企业承担。

  承担固定资产委托投资咨询、节能评估审查的中介评审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一)固定资产委托投资咨询。参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各项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事项的费用上限为:

  1.评估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5万元;

  2.政府投资项目分阶段单独评估的,评估项目建议书不超过5万元/项,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超过10万元/项,评估初步设计不超过15万元/项,评估概算不超过5万元/项;

  3.评估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不超过25万元/项。

  (二)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委托评审主要针对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委托评审费用标准为(按项目评审后能耗水平分):

  1.节能评估报告表:1.5万/项目;

  2.节能评估报告书,能耗总量5万吨标煤以下 :3.5万/项目;能耗总量5万吨(含)至10万吨标煤以下:4万/项目;能耗总量10万吨(含)标煤以上:5万/项目;能耗总量10万吨(含)标煤以上以及需要重新复审的项目:3万/项目。

  第四条 专项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咨询、评估需求,提出申请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第五条 对由专项经费支付的评估咨询项目,中介机构不得再向项目单位收取相应的评估咨询费用。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负总责,要明确专人管理,并建立专项经费使用台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评论、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后,省发展改革委应将上年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将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将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助等个人福利。凡有下列情形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 擅自改变经费用途的;

  2. 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经费的;

  3. 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4. 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5.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9日起执行。各市、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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