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企业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这里面的“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该如何理解?包括哪些内容? 2023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对上述问题做了回答。 具体来说,“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中,若企业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日常发生的研发费用,则应及时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资本化)”进行核算。费用化支出,每月结转至“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资本化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并在达到无形资产预定用途时,结转至“无形资产”科目,后续按无形资产摊销额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若企业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对日常发生的研发费用,则应及时通过“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进行核算。 无论采取什么会计制度,对于那些平时先在成本科目归集,事后再一次调整至研发费用科目或仅通过研发支出进行过账处理的核算方法均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二、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本条要求对于研发支出的不同类别,如人工成本(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直接投入(材料费、水电费、设备租赁费等)、仪器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发、设计费、其他费用等要分类准确归集。 若企业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应在“研发支出——费用化(资本化)”再设三级明细,按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材料费等进行准确核算。 若企业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则应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再设三级明细,按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材料费等进行准确核算。 三、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本条要求的是对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各个项目的研发费用。 如果企业能在账套内对各个研发项目进行辅助核算,则一定满足政策要求。 如果企业无法在账套内对各个研发项目进行辅助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该问题的答复如下“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为了简便核算,企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注:辅助账格式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附件),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即可。” 四、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如某个研发人员即从事研发工作,又参与生产经营工作,则该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就需要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进行分摊。具体分摊方法,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如果没有分配,则不能加计扣除。 类似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支出还可能涉及设备租赁费、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