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 交工字[1991]474号 1991-07-06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省(市)人民政府,南京、武汉、重庆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 长江干线航道的管理和养护是长江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重要保证。建国以来,航道维护经费一直是由国家拨款解决,后因额定事业费与实际支出缺口越来越大,遂于一九八七年由交通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按运费收入的3%开始征收航道养护费,这对缓解当时航道维护经费短缺的矛盾起了积极作用。但近几年来,由于航道变迁、淤积、燃料、材料涨价,养护设备老旧,修理费增加,职工工资上调等因素的影响,航道维护经费缺口逐年大幅度增加,已影响航道正常维护,严重威胁着船舶航行安全。 为此,有关部门曾组织多次专题调查和经费测算,在当前国家难以增拨航道事业费的情况下,决定提高航道养护费费率。 调整后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6%征收; (2)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按船舶功率、定额载重吨择大者计征,每千瓦每月征收4.08元,或每载重吨每月征收3.00元;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征,每载重吨每月征收1.00元。 以上费率调整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要专款专用,用于航道的养护和管理,征收方面的其他规定,仍按交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87)交河字110号文件执行,要切实加强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工作。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1991年07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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