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7-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中关于工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的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率(见附件)予以核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涉税服务,积极引导和督促其建账建制,逐步规范财务核算,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严格实行查账征收。 附件:衡阳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衡阳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表[部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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