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租赁的进口货物征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2]14号 2002-06-21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自2002年7月15日起,海关对分期缴纳税款的租赁进口货物,按各期付税时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该进口货物所适用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此前已按租赁进口货物原进口时所适用的税率征收的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2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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