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是否可税前扣除(非房地产业)?政策依据是什么? 对于非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目前相关法规尚无明确,但是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预提费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法规的项目和标准提取,不得扩大提取范围和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804号)提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2000〕84号)规定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7]40号)也专门强调了关于企业的跨期费用扣除问题:除税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超过三年以上仍未支付或仍未上缴的,应并入汇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或上缴时,在实际支付(上缴)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中对预提费用的审核作了详细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