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会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7
摘要:  [例1]国际工程公司2001年7月31日有关营业收入资料如下:   营业收入         178000000元   承包工程收入       142800000元   其中:海外工程承包收入  93600000元   国内工程承包收入     48400000元...

  [例1]国际工程公司2001年7月31日有关营业收入资料如下:

  营业收入         178000000元
  承包工程收入       142800000元
  其中:海外工程承包收入  93600000元
  国内工程承包收入     48400000元(其中有一项装修工程为包工不包料工程,材料成本为640000元)
  房地产经营收入      46200000元,全部为销售国内某项目取得的收入
  其他经营收入        260000元
  其中:国内房产租赁收入   100000元。

  首先按规定计算出工程承包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海外工程承包由于提供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而国内工程承包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另外,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业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该装修业务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材料由对方自备,在计算工程结算收入时并未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内,但在计算纳税时应将原材料成本计入营业额。

  则国内工程承包收入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48400000+640000=49040000元

  则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49040000×3%=1471200元

  其次,计算企业销售国内房地产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销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6200000×5%=2310000元

  最后,按规定计算租赁房产取得的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企业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按税法规定,应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5%=5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国内业务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税金          3786200(1471200十2310000十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86200

  [例2]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份共实现营业收入29700000元。其中:

  (1)向海外派出人员取得劳务合作收入6200000元。

  (2)向海外其他企业转让技术取得收入6600000元,将某项专利技术转让给国内
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680000元,为国内单位从事技术转让中介服务取得收入680000元。

  (3)下属非独立核算酒巴实现营业收入2360000元。

  (4)房地产经营收入12200000元,为其利用自有的施工队在其拥有的某块闲置土地上建造办公楼一幢,出售给某单位取得的销售收入。根据有关结算资料,该住宅楼的建造成本为4600000元,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20%。

  按照规定,向海外派出人员从事劳务合作取得的收入和向海外转让技术(无形资产)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规定,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但企业为其他单位转让技术提供中介服务,属于服务业范围,应当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当期技术转让中介服务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80000×5%=34000元

  对于企业经营的酒巴取得收入,属于服务业范围,应当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360000×5%=118000元

  对于企业出售的办公楼,首先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200000×5%=610000元

  其次,按照规定企业自建建筑物出售的,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没有发生实际的货币结算,且没有同类工程的价格,所以应当按照计税价格计算应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600000×(1十20%)/(1-3%)=5690721.65元

  应纳税额=5690721.65×5%=284536.08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当期应纳的营业税,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          1046536.08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46536.08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