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印花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7]41号 2007-02-16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同时,根据苏地税函[2004]5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精神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部分的产权转移书据纳入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计税依据为房地产经营收入(含预收房款),核定比例为100%,税率为万分之五。宁地税发[2004]109号文件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条款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核定比例及税率不变,仍按宁地税发[2004]109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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