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5]92号 1995-06-21 一、关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房屋产权证、以及检测鉴定危房和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房管部门取得上述四项业务收入,是一种提 供应税劳务的行为,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对房管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房屋产权证、检测 鉴定危房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对出租房 屋取得的收入则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管部门出租房屋和变卖旧房屋取得的收入可否免征营业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已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除国务院有权决定外,任何部门、地区均无权规定减、免税项目。因此,房管部门出租房屋和变卖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应从1994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