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550号 1996-11-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对监狱、劳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监狱、劳教企业减免税款的管理,现决定对全市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年检工作。 一、认证、年检的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内由各监狱、劳教所办的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审核、认证。今后每年还需对上述企业进行年检。经认证、年检合格的监狱、劳教企业,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享受有关的减免税照顾。 二、认证、年检的基本条件: 1、监狱、劳教企业的全部产权必须属于市监狱局、市劳教局或直属于各监狱、劳教所。 2、监狱、劳教企业必须属于监狱、劳教性质。 3、监狱、劳教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款,必须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并在企业的财务核算中单独反映出减免税款的数额及使用情况。 4、监狱、劳教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并接受财政、税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下列情况不予认证: 1、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 2、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 3、挂靠监狱、劳教系统的其他企业。 4、产权属于监狱或劳教所的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四、认证、年检的工作程序: 1、在1997年1月15日以前,各区县地税局以市局下发的企业名单(名单另发),按认证、年检的基本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监狱、劳教企业,非监狱、劳教企业名单一并报市局核实。 2、对经市局核实后被认定为监狱、劳教性质的企业,由企业填报《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书》(附表一),由各直属监狱、劳教所签署意见后,报市监狱局和当地税务部门全面审核,经认证合格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方可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3、为加强对监狱、劳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从1997年起,市监狱局、市财政局和当地税务部门对监狱、劳教企业的认证资格进行年检、审查,凡经年检合格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在认证年检工作结束后,市监狱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将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者,已享受减免税的停止享受减免税照顾。 五、认证年检时间安排: 1、认证。凡按此规定参加认证工作的监狱、劳教企业,于1997年4月30日前完成(今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完成)。 2、年检。凡持有《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书》的企业,均须办理年检,每年的年检工作要求于每年的第二季度以前完成。企业在此规定的时间内,向其主管部门、当地税务部门提交本企业《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书》,各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上述条件进行年检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经市局核实后被认定为非监狱、劳教企业而又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1996年汇算清缴起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今后凡新办的监狱、劳教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所得税的,须由市监狱局、审核并报市地税局审核批准,经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八、经市地税局核实被认定为应交纳所得税的市监狱局所属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一律入市级金库。 附: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书 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申报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1、报告书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分别报主管职能部门、当地税务部门各一份。 2、填写的各项指标均指上年末实际完成数。 3、企业认为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在相应的项目后注明或另纸说明。 4、各项情况要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一、企业基本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及主要技术设施情况 五、企业审计情况(此项由主办单位填写,包括财务收支、成本费用、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情况、遵纪守法等)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章) 199 年 月 日 认证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章) 199 年 月 日 税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意见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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