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流[2000]278号 2000-05-10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税[2011]232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财税字[1999]273号及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带有标识代码为ISBN的电子出版物,可以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制作的、符合下列第(一)、(二)款之一的电子出版物,也可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行制作并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定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同时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出版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相关的合同、协议。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收取的有关电子出版物程序、内容的审定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接受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制作,并销售给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电子出版物,应同时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委托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委托单位签定的受托制作合同。 三、根据现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不得单独定价和另行销售”的规定,对随同电子出版物一并销售的使用手册,应按电子出版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随同电子出版物一并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电子出版物,与纸制图书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除外)一并销售的,自2000年6月1日起,应按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开具发票。 五、各局应建立电子出版物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审批办法,加强管理。具体申请、审批办法,加强管理。具体申请、审批办法暂由各局制定。 六、各局应自2000年6月1日起,对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软件产品的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及已退税额等指标建立台帐登记制度。 七、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对2000年5月31日前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并单独核算的电子出版物,各局应及时办理审批、退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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