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桂地税发[2000]121号 2000-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全文失效。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买卖普通住宅和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47号)下达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有关税收政策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的认定问题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是指房屋所有权人自己出资,自己施工或请他人施工,建成后用于自己居住的普通住宅。 二、[条款废止]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的征税问题 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时间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为依据。销售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的,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税期内收到的购房款(含预收款)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免税期满后收到的购房款有再享受免税优惠。 三、[条款废止]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 普通住宅的标准,2000年4月30日前按桂政办[1995]98号文件规定执行,2000年5月1日起,按桂政办发[2000]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条款废止]居民个人销售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受居住年限限制。 五、[条款废止]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空置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的审批手续 (一) 个人销售普通住宅,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买普通住宅时与销售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复印; 3、购入普通住宅时向对方索取的发票复印件; 4、销售普通住宅时向对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5、销售普通住宅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复印件; 6、房屋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7、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单位销售空置商品住房,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计划部门对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规划图复印件; 5、建设部门发放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复印件; 6、与购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的复印件; 7、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条款废止]个人出售住房的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失效。失效依据:国税发[2006]108号、财税[2008]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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