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2]126号 2002-10-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第36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的第一部配套法规,为新《征管法》提供了程序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为依法治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 新《实施细则》以党中央关于“完善和稳定税制,加强税收征管”的税收工作总方针为指导,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理欠税”指示精神的要求,紧密结合税收征管实际,以全面贯彻落实新《征管法》为目标,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新《实施细则》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总结我国多年来税收征收管理的经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对税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具体规范,并确保实施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我国现代税收征管的新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必将带来治税思想和管理方式的巨大变革。因此,认真学习和领会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各级税务机关的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理解新《实施细则》。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学习新《实施细则》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狠抓落实,使人人都能熟练把握新《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准确运用新《实施细则》,使新《实施细则》真正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大力宣传新《实施细则》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情况和税收工作实际,采取各种措施,以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新《实施细则》。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采取培训辅导、知识竞赛、印制宣传画册、制作电视公益广告等生动活泼的方式方法,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场所,如办税服务大厅、税法公告、12366税收服务热线电话、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进行宣传。各地在注重宣传实效的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在主要交通干道和公共场所设立公益广告牌,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散发各种宣传小册子,为纳税人设立咨询站、集中进行宣传和咨询等。深入、广泛宣传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和具体的操作规定,使系统内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新《实施细则》、加强税收征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在宣传中要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坚持为纳税人提供无偿的服务,严格禁止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参加或引导纳税人参加社会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要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行为。为此,总局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在新《实施细则》开始实施的10月15日统一组织一次新《实施细则》宣传日活动。 三、统筹安排,做好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项扎实的工作,为新《实施细则》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新《实施细则》将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地要对现有的一些不符合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一次清理,抓紧对税收征管程序的环节、步骤、手续、时限、权限、文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对新《实施细则》已有明确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这些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并及时将好的做法、事例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对一些因时机不成熟没有修改或不具体、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切不可随意理解,擅自行事。要切实树立依法行政、注重执法程序的意识,以近年来税务机关连续发生的败诉案件为警示,对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检讨以往的行政行为及其相关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通过修订原有规定加以解决。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中,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沟通,做好汇报和协调工作,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税 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宣传提纲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