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3]30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03
摘要: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15号文及粤国税发[2003]35号文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日常税收管理,从根本上防止企业利用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进行偷骗税问题的发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3]305号      2003-07-03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进便函[2003]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转发给你们(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省局已下发,本通知不再附后),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15号文及粤国税发[2003]35号文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日常税收管理,从根本上防止企业利用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进行偷骗税问题的发生。

  二、各地要结合总局、省局布置的今年下半年在全省开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专项检查,在所辖范围内认真对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认真开展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检查,决不能走过场应付了事,并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凡是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以虚大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等手段进行偷骗税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进便函[2003]15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反映,最近,根据群众举报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发现一些生产企业存在虚假增大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偷骗税的问题。为防范偷骗税问题的发生,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经与总局稽查局研究,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转发各地,并要求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偷骗税问题的发生。

  二、对生产企业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的货物,主管征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其“免、抵、退”税的审核管理。审核中发现有疑点的,必须对企业的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等进行实地的核查;同时,要严格核查生产、加工出口货物所耗用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特别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付款凭证等要进行认真审核。主管退税机关应严格上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工作。凡发现购销行为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暂不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对经核查发现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的货物,主管退税机关应进一步严格其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管理。凡发现有骗税嫌疑的,如属于本地购进的货物,应尽快移交本地税务稽查部门深入核查,查实确无偷、骗税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如属于外地购进的货物,应及时与供货地税务机关联系,反馈有关情况,要求其予以协助核查,待查清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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