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5]294号 2005-10-09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财产损失原省局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市局,其他审批权限由市局自行确定。原省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豫国税发[2004]360号)停止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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