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6]46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15
摘要:自2006年度起,恢复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具体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6]469号        2006-11-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度起,恢复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具体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一律采取退税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三、各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布置和落实。各局可根据本通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总结报告通过书面和二期邮箱报送市局。

  四、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630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