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幅度 |
适用情节 |
细化、量化参考标准 |
企业 |
1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进行利润分配的,处理国有资源的,清偿职工债务的情形之一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无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2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 |
警告 |
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未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警告 |
3 |
公司和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四条、《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
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但造成影响不大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万元以下罚款 |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4 |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公司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公司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公司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公司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5 |
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
罚款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公司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公司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公司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督 |
6 |
企业和个人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之一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一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7 |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8 |
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9 |
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获益在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非法获益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获益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0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五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1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通报批评、罚款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
12 |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责令该资产评估机构停业整顿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吊销该资产评估机构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政府
采购 |
1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形之一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5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罚款 |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未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未主动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6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提供非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
宣布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提供非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 |
宣布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
宣布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 |
宣布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7 |
供应商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情形之一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宣布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宣布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8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9 |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二年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三年 |
20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
罚款 |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1 |
采购人有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情形之一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2 |
采购代理机构有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
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情形之一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
警告、罚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二年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三年 |
23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警告、罚款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4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宣布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宣布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25 |
供应商有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之一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26 |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 |
27 |
供应商有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情形之一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2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提供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与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29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尚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0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 |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1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 |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2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
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3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八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34 |
采购代理机构有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形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35 |
成交供应商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之一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年,并予以通报 |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年,并予以通报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年,并予以通报 |
财政
票据 |
36 |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情形之一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37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有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情形之一,且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由县级以上财政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会计 |
38 |
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非公司制)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39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40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罚款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到十万元罚款;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到五万元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41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可以处五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2 |
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有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的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提供有关情况的情形之一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到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2000元到2万元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43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
罚款 |
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予以通报,对企业处5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予以通报,对企业处2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予以通报,对企业处5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资产
评估 |
44 |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有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之一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45 |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情节轻微 |
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构成犯罪 |
责令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46 |
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有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之一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造成后果及影响,或者情节严重的 |
警告;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47 |
评估机构未按《资产评估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罚款、责令停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8 |
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49 |
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 |
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50 |
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情形之一的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拒不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1 |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三条 |
警告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
情节轻微 |
警告,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 |
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
52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之一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 |
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53 |
资产评估机构有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情形之一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 |
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造成后果及影响,或者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从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54 |
资产评估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未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警告、罚款 |
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55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停业、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