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纳税人端软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8]240号 2008-5-16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省局研究决定,将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纳税人端软件收费标准做如下调整:一般纳税人由每年每户260元调整为160元;小规模纳税人由每年每户130元调整为80元。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冀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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