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税三[1994]15号 1994-03-14
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以来,有的分局询问一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价税分开的如何缴纳印花税,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二、在签订订货合同时,如价格内注明是含税价,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增值税的税率从价款数额中减除后计税。 三、在签订订货合同时,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的所载金额全额计税贴花。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