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函[2010]5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09
摘要:各地应依照《代表机构暂行办法》,对所管辖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清理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调查清理情况要求在3月31日前书面报告省局国际税务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函[2010]51号       2010-03-0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表机构暂行办法》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进行了规范,特别在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及核定方式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加强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抓好《代表机构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代表机构暂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中,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做好对所管辖代表机构的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三、各地应依照《代表机构暂行办法》,对所管辖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清理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调查清理情况要求在3月31日前书面报告省局国际税务处。

  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国际税务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