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函[2010]51号 2010-03-0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表机构暂行办法》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进行了规范,特别在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及核定方式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加强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抓好《代表机构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代表机构暂行办法》贯彻执行工作中,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做好对所管辖代表机构的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三、各地应依照《代表机构暂行办法》,对所管辖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清理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调查清理情况要求在3月31日前书面报告省局国际税务处。 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国际税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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