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梳理(2024年)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13
摘要: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有优惠税率吗?哪些企业可适用优惠税率?一起来看看吧!

  25%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适用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79号)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执行期限延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5.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1]29号)

  6.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7.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2]19号)

  8.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

       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8号)

  9.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1〕30号)

  10.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44号)

  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来源 : 江西省税务局等     发布时间 : 2024-03-1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