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2-01-06
摘要:  在2011年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中(包括2010年签发2011年公布的政策)涉及增值税的有49个,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税及销项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决定对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完善如下:
  (1)对销售自产、比重不低于90%的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其中: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
  ①全部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②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但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得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得低于60%。同时,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③以比重不低于90%的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④以比重不低于90%的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并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饲料级混合油。
  ⑤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比重不低于90%的回收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⑥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比重不低于70%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必须,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
  ⑦以不低于90%的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4)对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优惠政策。

  (5)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①以比重不低于70%的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②以比重不低于25%的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③以比重不低于90%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④以比重不低于30%的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比重不低于90%的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煅烧高岭土。
  ⑤以比重不低于90%的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⑥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的综合利用生产企业以比重不低于70%的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mg/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⑦以比重不低于90%的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⑧以比重不低于90%的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同时纳税人在执行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所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2)所称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项外,其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3)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对一般纳税人纳税人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4)申请享受上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②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③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④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⑤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5)凡经核实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除追缴骗取的退税税款外,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上述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的,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7)上述第(4)条、第(5)条第①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1)条、第(2)条、第(3)条和第(5)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8)销售(提供)上述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明确:在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先征后退范围为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②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③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⑥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列入附件1的《半月谈》等17种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①除上述(1)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②列入附件2的国际时政等10类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②列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9个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4)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5)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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