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2-01-06
摘要:  在2011年国家颁布的税收政策中(包括2010年签发2011年公布的政策)涉及增值税的有49个,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税及销项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但在执行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是对依依照上述(1)(2)(3)项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照(4)(5)项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三是享受上述(1)(2)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四是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和出版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五是上述(1)(2)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六是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七是上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附件4中指定的43种以老年人为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其中“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但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明确:从201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同时明确了各项评估指标定的计算方法即:
  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不过,从本文废止的文件看,此政策目前只适应从事飞机维修业务的纳税人。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明确:从自2011年12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继续免征增值税。其中: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同时明确:纳税人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其中: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但“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二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明确:北京大荣物流有限公司等341家企业单位为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有关增值税政策。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明确: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68号)明确,从2011年1月28日起,北京、浙江、河南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辖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同时给出了17种《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供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使用。  

  1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明确: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对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需注意三点:一是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其实际扣减的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二是所称“灾区”是指《通知》中明确的甘肃省舟曲县城关镇和江盘乡15个村、2个社区;三是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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