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企业应付工资结余可用于企业年金缴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1-20
摘要:  为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和年金管理规定,财政部日前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规范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1]477号)。...

  为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和年金管理规定,财政部日前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规范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1]477号)。

  通知明确,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为时点,企业年金计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用于企业年金缴费: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同期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如果是中央企业,其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除应付工资结余外,企业为职工年金的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5%以内。已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退休后,企业不再向其支付统筹外补贴等养老费用。

  应付工资结余原则上用于企业年金计划开始实施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限不足1 0年的职工年金个人账户缴费。

  企业将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应按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管理的规定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除满足通知规定情形外,企业工资结余的财务管理,仍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