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香菇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12]9号 2012-01-13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我省部分地区香菇出口增长迅猛,有地区在日常审核和调查中已经发现个别外贸企业涉嫌从事“假自营真代理”业务,并发现供货企业高报收购价格等疑点。为加强以香菇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以香菇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管理,严格审核、审批。 二、各地国税机关在对以香菇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企业日常管理中,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执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农产品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下列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 (一)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取得对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其中向省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取得《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 (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可开具《湖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 对采取送货上门方式收购农产品的纳税人应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购发票,同时应将与供货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对日常管理中发现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的,应实地核查生产企业的场地、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及生产的品种、数量以及纳税情况等。 对源头管理中未查清疑点的,各地国税机关须暂停审批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对外贸企业购进以香菇为主要原料生产货物出口的,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现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一律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进行处理。属于省内函调的,各地国税机关在接到函调后应立即认真核实并尽早回函。同时,各地国税机关应采取约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外贸企业业务操作流程,对操作流程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疑点的,各地国税机关须暂停审批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以香菇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函调、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对发现有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应立即向省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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