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2.某企业购进土地,按照10年的时间进行摊销,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于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年限高于10年的,企业可以选择吗? 答: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第17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故购入土地使用权法律或合同年限高于10年而会计核算却按10年摊销的,应当认为存在会计差错或会计估计不正确。所得税处理时应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高于10年的时间分期摊销。 3.安装在房屋等建筑物上的监控设备按几年计提折旧?是否随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 四、房地产企业政策 2.开发公司的某个开发项目为联合开发项目,该项目有利润,但该公司亏损,企业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后,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回的收益是否符合所得税法的免税收入?投资方的财务处理一般是作往来款处理的,是否一定要作投资处理? 答:被投资方分配项目利润时,分配的利润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回的收益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税务处理,可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投资方财务处理按照相应的财务、会计规定处理。 3.目前房地产企业支付给营销、代理等销售机构的费用名目繁多,如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策划费、广告费等,其税前扣除如何把握? 4.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了某商业街,但采取只租不买的形式,将店铺对外租赁,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租赁期10年,租金逐年递增,前三年免租,但要缴纳订金。该部分订金超过前三年租金之和。对于前三年的订金,能否确认为前三年的租金收入? 答: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如订金的实质为租金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中,对于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企业出包工程签订多个合同的,合同总金额是指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合同总金额还是企业出包工程的所有合同总金额? 答:要根据出包工程签订的具体合同情况来判断,原则上按单个出包工程为主体进行费用预提,合同总金额是指企业单个出包工程的所有合同总额。 五、征管类 答:企业成本费用税前列支除了要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外,还要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除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可以预提的成本费用外,其他预提费用不得在预提当期税前扣除。预提费用已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后,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补确认至所属年度扣除。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实际支付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2.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社保,是否可在实际缴纳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因会计差错以及查补以前年度税金,应如何扣除? 答:企业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应追补至在所属年度扣除。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纳税人因会计差错等存在应当年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以及税务机关查补以前年度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也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那么每年度的加计摊销是否需要备案?一次性备案还是分10年备案? 六、税收优惠 2.总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享受15%的税率? 3.某一项目的研发费用已经在上一年度有内部出具的结案说明,但2011年仍有费用发生,此部分费用可否仍按该项目的研发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4.培育、种植苗木的企业(如香樟树)适用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税收优惠,还是适用于观赏性作物的种植税收优惠? 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此处的技术转让双方的关联关系该如何理解,是否仅指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优惠,还是指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转让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均不能享受优惠? 答: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相互转让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财税[2010]111号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6.投资者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和集合理财产品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优惠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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