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从今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其进项税额可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现实中,小汽车发生的汽油费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另外,纳税人发生的汽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无不妥,因为纳税人销售货物,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货物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见,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在税法明确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内的,应允许抵扣。 必须注意的是,增值税是对消费征税的,纳税人的小汽车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的汽油费,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使小汽车的耗油在多数情况下是消费用途,而且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但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应准予其抵扣。建议考虑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纳税人小汽车耗油难以准确区分用途的特征,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税收漏洞,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做法,统一按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60%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可以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减轻纳税人的税负,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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