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汽油费进项税抵扣政策探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邹水贤 人气: 时间:2013-06-10
摘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从今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其进项税额可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从今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其进项税额可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现实中,小汽车发生的汽油费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5种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纳税人来说,可以理解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纳税人小汽车耗油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5个不准抵扣进项税额外,都可以进行抵扣。

另外,纳税人发生的汽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无不妥,因为纳税人销售货物,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货物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见,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在税法明确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内的,应允许抵扣。

必须注意的是,增值税是对消费征税的,纳税人的小汽车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的汽油费,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理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时,借鉴国际惯例,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小汽车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从8月1日起,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小汽车,其进项税额仍然不得抵扣。相应的,其耗油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也就是说,小汽车耗油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以小汽车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为前提条件。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使小汽车的耗油在多数情况下是消费用途,而且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但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应准予其抵扣。建议考虑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纳税人小汽车耗油难以准确区分用途的特征,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税收漏洞,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做法,统一按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60%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可以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减轻纳税人的税负,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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