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导案例

来源:宁夏地税 作者:吕玉生 人气: 时间:2013-12-27
摘要: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纳税人出售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调整颗征的一个税种,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自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地方税务部门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征管工作总体情况良好...

  从上述违法事实的性质来分析,该企业多报扣除项目,少报收入,明显属于偷税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条第二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该企业应定性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70万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三:该企业对未完工、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东方盛世等项目,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补税依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试行办法》的通(宁地税发〔2006〕65号),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额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预征率按照房地产项目确定:  
  1、商业用房预征率为1%;  
  2、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普通标准住宅;  
  2、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注释: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营业房等部署于普通标准住宅,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因此银川、石嘴山、中卫、固原、吴忠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
  
  处理意见及依据: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7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但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五、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造成企业偷税的原因是,该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一知半解,处于侥幸心理,能偷则偷,铤而走险,造成偷税又被处罚的后果。作为企业要从主观上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且在财务上要健全,不能利用偷税手段达到增收的目的。
  
  从土地增值税清算反映的一些问题来看,虽然土地增值税已开征多年,但由于其计算复杂,政策性强,征管难度较大,就主观原因来看,主管税务机关还存在职责错位、征管不到位、清算不及时,沟通不畅,政策辅导不到位等问题。
  
  有些税务部门,稽查与征管的职责划分还有待改进,应该有征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清算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土地增值清算的,确有稽查部门替代清算,按照《征管法》规定,稽查局是专司“偷、逃、骗税、抗税”的机构。
  
  (二)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特别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请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地方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执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防止执行上出现偏差。三是对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税务部门要把好确认关。
  
  (三)税务部门在查帐手段上还有待改进,对一些想在国家税收上打主意的不法企业、个人,如果只在帐面上做文章,也容易被查处。但随着这些企业、人员对我们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政策、核算方法的不熟悉,检查手段落后等情况的掌握,会明目张胆的在帐上做文章。但也有个别企业开始转向做假帐、设多套帐、帐外经营的偷、骗、税方法上,稽查对违法行为的反映速度迟缓,反映周期过长,检查方法单一,稽查信息的沟通滞后于偷税方法的变化,对新的违法手段和方法缺乏应对措施,影响了稽查的质量和效益。

  作者单位:宁夏自治区地税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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