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地税规[2013]5号 2013-12-31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6]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率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本公告是对针对房地产项目销售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时预征率的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经研究,对普通住宅预征率进行了调整。 公告明确:在全省范围内,除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外,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