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共六章二十八条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需注意四点: 二是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即有六种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⑤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是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四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规定,此办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自2012.10.01日起废止。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邮政企业代理费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4号)明确:自2012年11月1日起,邮储银行按照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给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的吸收存款“代理费”,准予据实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前邮储银行按照国家规定方式支付的上述“代理费”,也依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增值1,094,212.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本金,同时,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含所属各级分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各级分支行)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明确: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36号)明确: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明确:泛海公益基金会等148个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3〕29号)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具有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明确:实事助学基金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35号)明确: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等9个公益性社会团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通过这些基金会实施的对外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79号)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69号)明确:神华公益基金会等31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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